《招投標法》最新版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專案,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裝置、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專案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專案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物件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資訊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專案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專案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專案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專案,由專案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專案時作出認定;其他專案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專案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專案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我們對於招標投標的事項並不是特別的熟悉,主要還是因為我們普通人所進行的一些商業活動的話,和大公司還是不一樣的,而具有一定規模運營的公司,它進行投標和招標的話,是有利於公司發展的,因此經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