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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變更費用仲裁的時效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35W)

 一、工程承包變更費用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工程承包變更費用仲裁的時效

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按照法律規定,普通仲裁時效期間應為兩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則不予保護。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時效,工程承包變更費用糾紛屬於普通民事糾紛,應該按照仲裁兩年的規定執行。

二、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變更的費用包括哪些?

根據合同法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通常具體而言,承包人都可以就工程變更,要求賠償以下費用:

1.人工費損失。如停工、窩工的工人工資;工人低生產效率的損失;膳食補貼、工器具費用、各種管理費等相關人工費用損失。

2.材料費損失。諸如由於工期拖延,材料價格上漲帶來的差價損失等。

3.機械費損失。由於工期拖延導致相關機械停工帶來的損失,轉移搬運帶來的損失等相關費用。

4.工地管理費。諸如由工期拖延產生的工地管理人員的工資等。

5.物價上漲的差生的差價費用。諸如工人工資上漲、機械租賃費用上漲、材料費用上漲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能要求的賠償費用,是需要根據其實際損失來確定的,不限於上述陳述的集中。

三、工程承包仲裁的地點如何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新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在此基礎上予以明確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在以後的律師代理業務中,我們應當重視這一變化。另外,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劃分到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範疇,作為房產建築企業,平時在簽訂合同約定管轄時也應重視這一變化。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適用專屬管轄,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時候都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案件,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因為工程承包合同內容變更引發費用糾紛的時候,仲裁往往是解決問題比較有效的方式。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工程承包變更費用仲裁的時效是兩年,當事人應該向工程承包合同簽署的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通常情況下,引發費用變更的因素在發包人這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