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施工合同糾紛>

建築工程無效合同一般有哪些情形?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38W)
建築工程無效合同一般有哪些情形?
律師解析: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掛靠”);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4.違法分包。
5.轉包。承包人承攬工程後非法轉包工程的,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或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確認為自始無效的合同。
需要注意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其核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訂立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即合同不是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訂立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的特徵:
1、具有違法性,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法律依據:【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