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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工程發包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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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實施細則》對建築工程分包範圍有明確規定,現摘錄如下:

專業工程發包範圍有哪些?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由工程承包單位採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築法》第2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是違法分包。由此,界定“主體結構”的內容,關係到總包單位可以分包的工程範圍。總承包人分包主體結構範圍內的工程,即使已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也屬於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由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防水工程、給排水及採暖、建築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工程、智慧建築系統等分部工程構成。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涉及建築工程的安全。小編認為,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結構”應包含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總包單位分包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屬於違法分包,訂立的分包合同無效;總包單位經建設單位認可後將其他工程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的,訂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樁基工程是地基與基礎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屬於主體結構工程。總包單位分包樁基工程的,分包合同無效。

有人提出,總承包單位如果沒有樁基施工資質的怎麼辦?這是一個誤區。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即,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就不用再申請各項專業工程資質了,無須逐項取得各專業工程資質即可全部進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