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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備案合同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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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備案合同可以撤銷嗎?

施工備案合同可以撤銷嗎?

目前已經不需要備案的,合同簽訂之後可以撤銷,但是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撤銷權的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還需要備案,施工合同要求備案是建設部做出的規定,補充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也應按照建設部的要求到主管部門備案。由於建設部所做規定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施工合同未備案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施工型別的合同已經做出非常明確的要求,也就是必須在雙方當事人簽訂完畢之後,到有關的建築管理部門來進行備案,同時備案完畢之後的合同,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話也是可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