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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設計合作協議該怎麼寫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27W)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雙方簽字後生效,全部設計任務完成後失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牴觸。在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編制方案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檔案、主要裝置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滿足裝置材料採購、非標準裝置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檔案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效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裝置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檔案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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