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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怎麼界定主體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9W)

一、工程承包人怎麼界定主體

工程承包人怎麼界定主體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民法典》關於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築法》關於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建築工程承包是指承包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單位)通過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專案建設合同的活動。

(1)承包單位的資質管理。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登記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聯合承包。大型建築工程或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3)工程分包。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綜上所述,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進行承包,主要是通過個人所有的方式取得對建設工程施工的資格,而在承包的方式中,包括了直接和投標承包兩種方式。既然承包了該項建設工程,那麼就需要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