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築所有人和施工單位保修程式是怎樣規定的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2、質量保修書有哪些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專案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3、怎樣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設立、預留保脩金
工程保脩金是承包方保證工程交付後在最低保修年限內正常使用的一種措施。承包方應採用預留保脩金的方法,作為對工程質量和保證工程正常使用的擔保。
設立、預留保脩金以及保脩金佔工程造價的比例和數量,由承發包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約定。如工程保修發生爭議,確屬承包方的保修範圍,不論是否設立保脩金,或者保脩金已經使用完畢,承包方均應承擔保修責任。
4、工程質量保修書對質量保脩金的返還是怎樣約定的
《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五條的“質量保脩金的返還”中約定:“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後14天內,將剩餘保脩金和利息返還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