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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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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合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工程監理取費標準

監理收費應根據所委託監理工程業務範圍、深度和工程性質、規模、難易程度以及工作條件等情況,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計取:

①按照參與監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數計算:3.5萬元/人乘以年數。

②按工程造價的比例計取:監理工程造價在500萬元及以下的,不得小於2.5%;監理工程造價在500萬元到1000萬元的,收取1.9%至2.5%;監理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到5000萬元的,收取1.3%至1.9%;監理工程造價在5000萬元到1億元的,收取1.1%至1.3%;監理工程造價在1億元到5億元的,收取0.7%至1.1%;監理工程造價在5億到10億元的,收取0.5%至0.7%;監理工程造價在10億元以上的,不得大於0.5%;

上述②款計取監理費的標準,包括自施工階段到保修期階段的監理取費,但不包括施工招標階段的監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