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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標後違約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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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標後違約的後果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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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違約的後果有哪些

違約行為的後果直接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為發生前提,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屬性。《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可以採用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1、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2、停止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3、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綜上所述,建築工程專案涉及資金大,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的施工合同裡面,往往要加入違約金條款。這樣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不然一旦違約會影響工程進度。一般來說,違約金是雙方協商的結果,但是也有上限的要求,不能超過工程合同價款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