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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脩金的區別

保證金糾紛 閱讀(2.55W)

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常常會出現,我們又稱為“質保金”。建設工程承包企業除了要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外,還需繳納質量保脩金。而兩者的繳納是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的安全責任態度。那麼,我們可以知道,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脩金是不一樣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脩金的區別是什麼?

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脩金的區別

一、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脩金的區別

質量保證金缺乏法律依據

質量保脩金與質量保證金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的來源不同。保脩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工程竣工時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工程維修的資金,它來源於建設單位的工程款。

而保證金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前,由施工方預先付給建設單位的用於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它來源於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預收了這筆質量保證金後,作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給施工單位,因而是一種變相的墊資施工行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嚴禁帶資承包工程和墊資施工的通知)規定,屬無效行為,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行為人的相應責任。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反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因此,施工單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屆滿,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隨時可以要求返還質量保證金及法定孳息。

二、兩者的概念

在實踐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脩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所謂質量保脩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所謂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保脩金與施工質量保證金這兩個概念,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法律屬性卻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行為後者無法律依據,等於變相的墊資施工。因而屬於非法行為。兩者法律屑性的不同。因此處理時就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質量保證金實行管理。質量保證金適用於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質量保脩金與質量保證金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的來源不同。如果繳納的金額超過了一定數額,屬無效行為,還可能涉及違法行為,會追究行為人的相應責任。而且,在特定的時候,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脩金是同一概念。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