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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司法鑑定

司法會計鑑定 閱讀(1.83W)
偽造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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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機構偽造,篡改證據承擔什麼責任

司法鑑定的鑑定意見作為很重要的一項證據,如果弄虛作假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公安機關鑑定規則》第三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事)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辦案人可以向辦理案(事)件部門申請重新鑑定:(一)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因此,你方必須在提出具體意見的情況下才能要求重新鑑定。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