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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司法解釋

危害稅收徵管罪 閱讀(2.31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司法解釋

根據《決定》第二條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萬元版以每份1萬元計算,以此類推,下同)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00萬元以上的;(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4)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的,屬於“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因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100萬元以上的;(3)給國家稅款造成實際損失50萬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對於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達到特別巨大,又具有特別嚴重情節,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偽造並出售同一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或者票面額不重複計算。

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