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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用誰承擔?

交通事故鑑定 閱讀(2.82W)

江蘇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用誰承擔?

一、 江蘇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用誰承擔?

由事故責任方或者訴訟敗訴方承擔,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根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負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根據這一規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用由被告承擔,即肇事者承擔。司法實踐中一般採用這種。

2、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勘驗、翻譯、評估等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舉證責任方承擔,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二、交通傷殘鑑定時間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2、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3、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對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具體費用應當基於實際的鑑定情況來支付,涉及到不同的傷殘型別和傷殘程式,所需要認定的傷殘鑑定結果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專業的界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