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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傷殘如何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 閱讀(2.07W)

交通事故致人傷殘如何鑑定?

?鑑定部門對受害人的鑑定結果直接關係到受害人索賠問題,那麼,結合我國相關實踐經驗可知,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該何時申請鑑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為大家做具體介紹。

1、鑑定:鑑定是鑑定人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公安、司法機關交驗的人或物進行鑑別和判定的一種活動。

2、鑑定書。

鑑定人根據檢驗結果,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得出的綜合性判斷,稱為鑑定結論。鑑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鑑定結論形成的書面文書稱為鑑定書。鑑定書應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要、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結論,並附有鑑定人親筆簽名。幾個鑑定人同時進行檢驗、鑑定時,可以通過討論提出共同的意見,出具共同的鑑定書。如果意見不一致,也可以分別出具鑑定書。

3、鑑定機構

公安交通部門依法成立的專門從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的機構即為鑑定機構。

5、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

(1)補充鑑定:公安、司法機關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鑑定人做出的鑑定(鑑定結論)不夠完整或有疑點,表現在交驗材料不完全、檢驗方法不可靠、說明理由不充分、鑑定結論不正確等,可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補充鑑定。司法機關確認有缺陷,可將鑑定書、材料及其他新證據(如物證、書證、證人的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等)送還原鑑定人,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復驗,解決新的問題,或者修正內容,補充意見。

(2)重新鑑定:當事人和委託機關對原鑑定和補充鑑定不意,可在接到鑑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鑑定。上一級公安司法機關在接到重新鑑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做出重新鑑定的決定,組織對原鑑定材料進行重新審查評定。此時可將原案材料另行委託其他鑑定人進行重新鑑定。重新鑑定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6、治療終結和鑑定時機

(1)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公安交通部門提交傷殘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2)鑑定時機: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併發症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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