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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委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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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委託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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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傷殘鑑定

關於“工傷傷殘鑑定委託鑑定”的相關解答如下:

傷殘鑑定的委託方式  交通事故傷者委託鑑定的方式有兩種:

1、自行委託,即在起訴之前自己委託鑑定機構鑑定;

2、法院委託,即在法院受理案件後,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鑑定。  二、傷殘鑑定委託書

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

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以上是委託傷殘鑑定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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