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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工程質量鑑定機構的條件是:一、申請設立鑑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和鑑定機構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二、鑑定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由執業司法鑑定人擔任。《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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