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力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3)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程。
(4)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勤員所 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5)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代安全事項。
(6)工作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用電安全事關重大,整個電力工作過程當中的專門責任人其實屬於安全管理員而不是監護人。因為法律上監護人的概念,就單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生活進行照顧的。所謂的電力監護人的具體職責,本身就更加詳細的體現在企業內部的公司章程中,所發生的用電安全事故,電力安全管理員是要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