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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探視權協商不了法院會怎麼判

子女撫養 閱讀(1.76W)

如果探視權協商不了法院會怎麼判

探視權對於離婚當事人來說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那麼,如果探視權協商不了法院會怎麼判,對於此類問題一方面當事人要積極的準備相應的材料,另一方面就是依據有關部門的手續進行程式上的辦理,法院肯定會結合有關材料進行公正合理的判罰,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探視權協商不了法院會怎麼判,對於這類問題關鍵就是我們自己。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因此,探視是法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對離婚子女的探視。

如果法院已經作出了判決,而另一方找各種理由拒絕,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說服教育無效,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直至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

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據此,當事人可以就探望權糾紛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則會引起法院對探望權糾紛案依法強制執行的問題。

執行探望權糾紛案件時,不能把子女的人身作為執行物件

涉及到離婚後對子女探望的執行問題,是一種特定的行為,並非要求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在執行探望權糾紛案件中,要充分認識到:探望權具有特別的交付內容,它既不是要求有關當事人給付貨幣,也不是要求有關的當事人給付財物,而是要求有關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特殊行為,並非孩子本人的人身。如果由於種種原因,負有協助探望義務的一方拒不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的執行人員也不能簡單地對其未成年子女人身直接採取強制措施。實行奪、抱等手段都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合法的。子女本人既不是其父母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也不是案件執行過程中的被執行人,就意味著他不享有任何執行過程中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同樣也不負有任何執行過程中的訴訟義務和實體義務。如果有關的當事人拒不履行應盡義務,拒不讓對方探望子女,執行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依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對於如果探視權協商不了法院會怎麼判問題的回答,對於當事人來說,一旦自己對探視權存在異議。就可以相關部門提起訴訟,但是對於許多離婚家庭來說最重要的不是權益的歸屬,而是對於孩子的成長,作為家長是否盡到了自己該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