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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撫養費事如何規定的?

子女撫養 閱讀(2.58W)

再婚夫妻撫養費事如何規定的?

再婚夫妻撫養費事如何規定的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2、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4、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5、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撫養費標準數額的衡量:

1.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要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需要。那麼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子女在父母離婚前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情況。有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前,生活條件較好,還報了各種學習班,在父母離婚時,就應考慮這些情況,儘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狀態。以避免父母的離異,對孩子造成過多的心理恐慌。

當然,相對的是,父母在離婚時,也不能因此而不顧子女的生活實際需要,無端地抬高撫養費要求,以此作為離婚的條件,也是不適當的。

2.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

對於撫養費數額的確定,還要考慮父母的經濟收入能力,特別是給付撫養費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較強的,適當多承擔一些;支付能力較弱的,適當少承擔一些。

撫養費的標準每個地區和每個家庭都是不一樣的。不要進行對比,只要夠孩子的需要就可以,如果不夠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如果有特殊情況的撫養費也是可以進行少支付的。國家規定撫養費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撫養費,畢竟父母有養孩子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