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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

子女撫養 閱讀(2.1W)

再婚夫妻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

夫妻雙方如果擁有子女,但是離婚了,除了會涉及到對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還會涉及到撫養費如何支付的問題,鑑於對子女的撫養是父母應盡的義務和責任,那法律對再婚夫妻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呢?接下來我們一起來解決這個疑惑。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夫妻雙方如果解除了婚姻關係,而又有子女的話,再婚夫妻撫養費支付是不會因解除婚姻關係而終止的,其次,除了我們我們普通意義上所提到的撫養費,另外我們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也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範圍內,所以如果子女在撫養期間向父母提出的任何合理的要求,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