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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監護人意見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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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監護人意見什麼意思?

學生監護人意見什麼意思?

父母(或其他人)系(法定)監護人,監護人承擔了監護責任,對學生的假期出行就醫等事項進行了監督、管理,但因(如:本人需要進一步修養,希望能休學一年)之類的把主體內容寫明白,加上句“特此證明”之類的結束語。出現了許多關於學生監護人意見內容的資訊,東城教研第一時間為您準備了這一期學生監護人意見內容專題.申請書監護人意見:父母(或其他人)系(法定)監護人,監護人承擔了監護責任,對學生的假期出行就醫等事項進行了監督、管理,但因(如:本人需要進一步修養,希望能休學一年)之類的把主體內容寫明白,加上句“特此證明”之類的結束語。

二、學校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嗎?

學校並非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我國未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其中並不包括學校,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學校與學生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因此學校在未成人侵權或者被侵權的案件當中只承擔過錯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的大小來承擔民事責任。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從學校的職責來看,如果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及管理當中的確存在過錯,則學校就應對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之所以沒有把學校歸納到學生的監護人的範圍當中,因為學生在校期間和學校建立的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但是學校根本就沒有資格去成為學生的監護人,民法總則中對監護人的範圍就規定的非常的明確,只能說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一些意外事故,學校是必須要根據責任大小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且學生監護人意見的內容在上文進行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