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次數限制。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7條
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