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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撫養關係如何認定的

子女撫養 閱讀(6.08K)

一、事實撫養關係如何認定的

事實撫養關係如何認定的

事實撫養關係的認定標準是撫養關係的形成時間是在繼子女未成年之前,而且有共同生活的事實,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這是一般認定事實撫養關係的判定標準,當然,繼子女如果已經成年,但是屬於精神病人,也一直都是由繼母或者繼父照顧的,雙方也形成事實撫養關係。

指在收養法出臺前就已經存在的收養關係,稱事實收養關係,未經收養登記,以父母子女相稱即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係。

“事實撫養關係”應包括:

1、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係:繼父(母)對未滿18歲的繼子女共同生活並承擔撫養費;

2、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撫養關係:養父(母)對未滿18歲的養子女共同生活並承擔撫養費。

二、申請事實撫養公證怎麼申請辦理?

申請事實撫養公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須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另一方代為辦理公證。須提交的證件、證明包括:

1.撫養人戶口簿、身份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撫養人為單身的,提供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2.撫養人檔案所在單位出具的《撫養事實證明》,撫養人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

3.撫養人提供保證撫養事實真實對被撫養人履行保證書。公證機構受理撫養事實公證申請後,須調查核實撫養事實的真偽情況(被撫養人超過10週歲以上的,須詢問其意思表示),並將核實記錄歸檔留存。

公證機構對符合撫養事實公證規定的,應出具事實撫養公證書。事實撫養公證參照公證收取公證費,外出調查費依相關規定收取。涉及計劃生育相關問題時,辦理撫養事實公證的被撫養人,納入撫養人本人生育子女數。

已經辦理事實撫養公證的,撫養人可為被撫養人提出戶籍登記申請。持辦理公證手續時提交的證件、撫養公證書、個人書面申請、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等影印材料,到撫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公安派出所經審查情況屬實的,須單獨立戶,逐級上報市公安局審批同意後,辦理落戶手續。

事實撫養公證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和人口計生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檔案精神,依據司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即“原收養法實施期間建立的收養關係,符合原收養法規定的,公證機構可以給予公證;不符合原收養法規定的,公證機構不得辦理收養或公證,但可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進行公證。”由此可見辦理撫養事實公證是有據可依的。辦理此項公證,主要要求當事人提供形成撫養事實的證明材料,具體可參照上述五部委釋出的“民發[2008]132號”檔案的內容。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撫養關係可以確定雙方的關係,對於收養的子女等,收養關係在法律和情理上都是存在的,而且由於收養也有一些法定的要求,所以如果沒有收養關係的法律手續,那麼可能為構成違法或者非法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