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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

子女撫養 閱讀(1.41W)

一、離婚時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

離婚時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

離婚以後兩個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會根據誰具備讓孩子健康成長的標準進行判決。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以下是撫養權的判斷準則: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算?

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應該由不具備撫養權的另一方進行承擔。撫養費的具體標準為如果不具有撫養權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則需要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支付撫養費。以下是對撫養費比例的具體解釋: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小孩的日常生活所需,可予以適當調低。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小孩的日常生活所需,可以適當調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應該由不具備撫養權的另一方進行承擔。如果不具備撫養權的另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則需要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比例可以提高,但是一般撫養費不能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也不能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