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子女撫養 閱讀(5.88K)

一、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是否可以強制執行並沒有統一的規定,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拒不將子女交由其撫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人民法院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認為,子女撫養權屬於人身性質,本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對於該部分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而另一部分法院認為,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的標的為行為,故該類案件屬於法院執行的受案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二、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總體來說,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司法實踐中主要還是以說服教育為主的,因為法院直接採取強制措施,可能會進一步的傷害到孩子,所以,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父母,都應該儘可能的考慮到孩子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