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2021年找不到人如何要撫養費

子女撫養 閱讀(6.15K)

2021年找不到人如何要撫養費

找不到人如何要撫養費

1、如果對方找不到人滿2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對方為失蹤人。對方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撫養費由財產代管人從對方的財產中支付。

2、離婚一方不給撫養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1)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3)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2)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撫養費如果一方拒絕支付那麼可以進行法院起訴,如果找不到人,那麼法院可以進行強行處理,用個人的財產抵扣撫養費。不過撫養孩子是每個父母應該盡到的責任,撫養費應該支付孩子到十八週歲為止,支付方式可以按照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