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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監護人的職責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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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監護人的職責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我國的建築越來越多的今天,對建築的安全要求也越來越嚴格了。相關的建築工地現場需要設立相應的現場監護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進行監管。下面小編就施工現場監護人的職責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施工現場監護人的職責

1、 各部門安全員需對本部門監護人員進行培訓,現場監護人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進行監護;

2、 監護人在執行監護任務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並應隨時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3、 現場監護人需掌握作業現場的生產工藝流程及裝置設施的狀態,確保作業現場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實(按特種作業票實施),達到作業要求,各部門安全員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禁止作業;

4、 現場監護人對施工所用的器具裝置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並報部門安全員確認;

5、 監護人在執行監護過程中,應專心關注作業情況,發現危險情況或發現與作業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並要求消除危險或重新落實安全措施,待查明原因排除危險後方可恢復作業;

6、 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若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向相關負責人申請變更監護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續,並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

7、 監護人在執行監護過程中,不得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其它事情,避免發生因監護不利,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事故;

8、 監護人在監護時檢查作業現場配備的應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好可用,監護人員必需會使用應急救援器材;

9、 監護現場出現任何意外或發生事故,監護人應向分廠、公司領導及時上報。

10、無論施工單位是動土、動火、登高、進入容器擴建、技改等一系列作業時在哪個部門作業必須由哪個部門出安全監護人員,並且一個施工點對一個監護人,監護人必須跟隨施工單位一起上下班,監護作業必須按照監護人職責實施。

11、在高處、密閉空間等危險環境、危險區域內的特種作業可增加監護人員,確保監護工作到位;

施工現場監護人的職責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這類安全監護人主要是對我國的建築工地的相關安全問題和相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進行相應的監督。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部位和相關的人員進行相應的管理,避免出現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