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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監護人可以由誰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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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監護人可以由誰擔任?

象徵未來的幼兒在往往都是家庭的重點保護的物件,幼兒在每個方面都表現出不成熟的特徵,對外界存在的危險性也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所以幼兒的監護人就必須承擔起沉重的監護責任。那麼,在家庭中幼兒監護人可以由誰擔任呢?

一、幼兒監護人可以由誰擔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幼兒監護人的主要職責

(一)《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四)《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五)《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綜上所述,幼兒監護人的第一人選必須是其親生父母,如果幼兒沒有雙親或者雙親沒有監護能力條件的,那麼幼兒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就可以從雙親手上接過監護的責任。監護人在幼兒身心成熟過程中地位十分重要,所以擁有幼兒監護權的人必須做好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