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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孩子撫養權應該判給誰?

子女撫養 閱讀(2.6W)

婚內出軌孩子撫養權應該判給誰?

當代社會,婚內出軌的發生頻率增大,更多的夫妻在無法解決雙方感情問題的時候選擇離婚,離婚自然就牽涉到孩子的撫養權,“婚內出軌孩子撫養權應該判給誰”這個問題就出現在了離婚事件當中,接下來就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讓大家能夠了解並解決這個問題。

一、婚內出軌方是否影響其爭奪撫養權?

夫妻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是對等的,此時應該看哪方更有能力撫養孩子,從經濟能力、居住環境、照顧孩子、學歷等方面考慮,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孩子成長,而不僅僅考慮誰的錢多,所以婚內出軌方不會影響其爭奪撫養權。

二、孩子撫養權問題怎麼決定?

1、子女不足2週歲;

記者瞭解到,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孩子已滿10週歲;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時,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三、是否有特殊情況可以獲取孩子的撫養權?

但如果夫妻雙方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撫養權: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由此可見,離婚時呈現出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是很明顯的,婚內出軌孩子撫養權這個問題也就顯然解決了,其實在離婚案中,出軌的一方雖然有過錯,但是也是有爭奪撫養權的權利的,必須考慮實際問題,孩子判給哪一方有利於孩子的成長,這才是撫養權判決的根本所在。這篇文章從根本上解決了大家的問題,希望大家能夠正確瞭解撫養權這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