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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護人原則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87W)

指定監護人原則是什麼?

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們是是需要監護人的,監護權的執行一般由法定監護人通常是父母。但是有意外情況的時候可能沒有監護人,或者對監護人有爭議,那麼就可以指定監護人。那麼指定監護人原則是什麼?

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指定監護的指定形式

根據《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為:

(一)根據《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二)有關組織之間都是並列關係,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為妥)。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

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我們在指定監護人時,要遵循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不可以隨意進行指定。監護人的實際能力,應當依照監護人的實際經濟條件、其身體的狀況還有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聯絡狀況等因素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