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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撫養費強制執行嗎?

子女撫養 閱讀(2.36W)

離婚後撫養費強制執行嗎?

一、離婚後撫養費強制執行嗎?

離婚後撫養費用是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即義務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作為民事主體,其也有選擇放棄該民事權利、不申請執行的權力。互負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不能作為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理由。

二、法院如何對撫養費進行強制執行?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1)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撫養費用的支付是法律當中規定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通常情況下都是出現在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為了給付孩子以後的生活和教育費用,另外一方必須要支付相關的費用,如果經過協商,另外一方確實不支付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