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國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一)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二)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三)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四)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國小、國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只要被法律認定為監護人,就有責任和義務保護未成年人。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都是第一監護人,在發生離婚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時,第一監護人會有所改變,關於這些方面的問題,大家可以在網站上進行搜尋或者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