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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人侵權責任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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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人侵權責任是什麼意思

一、離婚監護人侵權責任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這是對監護人責任的規定。監護人責任的另外一種稱謂,是法定代理人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監護人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監護人責任是對人的替代責任。

(2)監護人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

(3)監護人責任的確定受行為人財產狀況的制約。

(4)監護人責任以公平責任為補充。

(5)對於成年監護制度,我國民法尚未建立,本條留出適當空間。

二、夫妻離婚後,如何變更監護人?

夫妻離婚後,如何變更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說到這裡,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那麼,夫妻離婚後,變更監護人的程式是什麼?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監護人的前提條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監護人變更的判決。

因此,法律上是對被監護人具有一定程度的保護的,監護人不管是否在離婚狀態都應當行使好監護人的職責。同時,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監護人在維護被監護人期間也應當對其進行教育,讓其知道正常的處世之道,這對被監護人以後是具有重大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