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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子女撫養糾紛案件審理是怎樣進行的

子女撫養 閱讀(2.85W)

同居子女撫養糾紛案件審理是怎樣進行的

同居子女撫養糾紛案件審理是怎樣進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

9.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以下是相關規定的全文,可能對你處理其它相關問題有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應首先向雙方當事人嚴肅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並視其違法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於這類“婚姻”關係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複雜,為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維護安定團結,在一定時期內,有條件的承認其事實婚姻關係,是符合實際的。為此,我們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提出以下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同居子女撫養關係的糾紛案件需要有關部門的介入,所以自己要做好一定的協商準備,因為此類問題涉及孩子的撫養權,一旦利用法律手段進行解決會給孩子帶來傷害,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在協商解決的基礎上能處理局最好處理,否則就會導致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