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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在哪起訴?

子女撫養 閱讀(2.41W)

一、變更撫養權在哪起訴

變更撫養權在哪起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民訴意見第10條進一步規定,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知,變更撫養權案件的管轄法院應該為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孩子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孩子的撫養關係。所以,離婚後,孩子撫養關係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變更孩子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係的,或者孩子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孩子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孩子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孩子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夫妻離婚時,對於孩子的撫養權相關問題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做出約定。訴訟離婚的,可由法院調解或判決確定。原則上講,孩子的生活環境穩定才能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所以孩子的撫養權確定後不允許隨意變更,但司法實務中,經常會出現一方因為某種原因,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5條、第6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雙方協議不成的,應另行起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變更撫養權在哪起訴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