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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嗎?

子女撫養 閱讀(2.39W)

一、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嗎?

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嗎?

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是否應當繼續履行,應當是根據履行的內容來進行不同的判斷,跟京滬之間有關的一些事項是不能夠形式的,但是其他的一些義務必須履行。

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後,監護人還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支付扶養費、贍養費等。

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就可以申請撤銷監護資格。

二、監護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後負擔義務不免除】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有實施侵害被監護人行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等情形的,監護人資格會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後,還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支付扶養費、贍養費等。

在當代的社會撤銷監護人資格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而且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終的判斷,如果確實已經決定撤銷監護人資格,那麼跟監護有關的一些事情,卻不能夠繼續的行使,但是如果說是涉及到一些法定義務承擔的話,還需要繼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