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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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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怎麼處理?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怎麼處理?子女撫養權是離婚父母十分頭疼的問題,那麼,在實踐中,我們究竟應該如何處理該問題?另外,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對子女撫養權問題有哪些具體規定?下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學習下吧!

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新《婚姻法》的三十六條有原則性的規定,立法精神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較為詳細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該意見全面的規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意見。詳細內容如下:

撫養權問題: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撫養權問題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如果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男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b、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

2、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撫養權問題

(1)優先考慮女方有撫養權的情形

a、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c、女方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隨女方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女方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f、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g、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h、男方有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i、男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j、男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2)優先考慮男方有撫養權的情形男女平等,優先考慮男方有撫養權的情形同上,將女方、男方調換即可。

(3)十週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問題,除上述情形外,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3、輪流撫養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以上就是我們本站關於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如果當事人能夠就子女撫養權達成一致協議最好,如果不能,就只能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判決。另外,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後,如果離婚父母就子女撫養權問題有其他意見,可以就此單獨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