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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執行監護人沒有錢怎麼辦

子女撫養 閱讀(2.29W)

一、關於強制執行監護人沒有錢怎麼辦

關於強制執行監護人沒有錢怎麼辦

強制執行監護人沒有錢我們可以通過收集證據起訴要求支付。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二、取消監護人的資格

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係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準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的範圍各國立法有差異,有些國家之規定了禁治產人,如法國、德國;有些國家既規定了禁治產人又規定了準禁治產人,如日本、義大利。我國《民法典》未規定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3)破產人。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為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4)外國人。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為監護人。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係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民法典》對此未規定。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其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在一些事件的處理上面是需要監護人進行決定的,一般監護人都是該未成年人的父母,這也是最基本的義務。不同國家由於法律規定的不同,其關於監護人的職責也就存在一定的差異,總的來說還是為了保障孩子的權利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