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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時間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 閱讀(1.79W)

監護權轉移時間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監護權就是指對於未成年的孩子或者精神失常的人具有監督、監管的權利,監護權在確定之後也是可以進行轉移的,下面大家就給你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監護權轉移時間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吧。

一、監護權轉移轉移時間

前面討論了監護權轉移的成因及條件,明確了監護權轉移後受託人應履行監護的職責。但受託人從何時開始履行監護職責,其終期如何,亦應祥加討論之。一般來說,受託人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監護職責。由於監護權轉移的情況不同,受託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始期和終期亦有差別。在依法律規定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況下,從法律規定事由出現,被監護人置於特定照管之時為始期,依法定事由消失為終期。如被收養人的父母恢復對其親權、實現了對其的管領和照顧,則基於收養髮生的監護權轉移亦告結束。再如被監護人被收容教養,監護權從被監護人被收容教養時開始,依公法上的權力形成事實上的監護權轉移,受託人的職責始於被監護人置於其照管之下。再如學校的監護職責始於學生到校,終於學生離校,學生在校的全部期間,均為學校應履行監護職責的期間。即使在學生自由活動期間,學校亦負監護之責。除非有特別約定,學校不負責學生的接送,學生在入校前和離校後的監護職責仍由監護人履行。又如精神病人到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從病人入院的那一刻起,醫院就應當履行監護的職責,直到其出院為止。在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人身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精神病醫院承擔民事責任。

在專項委託情況下發生的監護權轉移,受託人的職責始於委託協議達成,並且被監護人置於自己照管之下開始履行其職責。如護送未成年人到指定地點,受託人應在達成委託協議並接到該未成年人時起至指定地點將共交給該未成年人的有效監護人時止的整個時間履行監護義務。但在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受託人僅僅得以在委託範圍之內履行監護職責,不必超越受託範圍額外地履行職責。此外,針對被監護物件(人),受託人亦可區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確定其履行職責的程度。但無論如何,受託人在履行監護期間不得停止職責的履行或減少其義務,由此導致的損害其應承擔責任。

二、監護權轉移當事人責任

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履行監護職責不當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監護職責與監護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相互聯絡,又相互區別。所謂監護職責又叫監護義務或監護事務,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人身或財產所應承擔的義務。所謂監護責任是指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包括監護人、被監護人和受託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臨時監護權的人。不同的當事人在不同的監護關係中承擔不同的職責,分別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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