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新加坡監護人怎麼辦理?

子女撫養 閱讀(1.4W)

新加坡監護人怎麼辦理?

為了保護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各國立法機關都制定了關於監護人的制度,由於各國的基本國情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故而實行的制度也是不同的。新加坡的立法機關,在瞭解本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制定了民法規範,根據這些規定,新加坡監護人怎麼辦理?

一、新加坡監護人怎麼辦理?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於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資格;再如,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三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二、變更監護人應當向哪個部門申請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監護人可能由於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在離婚時,會發生監護人的變更,若此時孩子已經年滿十週歲,那麼,監護人在變更時需要詢問孩子的意願。若在結婚之後,夫妻一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另一方也需要承擔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