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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定

子女撫養 閱讀(2.55W)
離婚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定
如果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法官在考量孩子的撫養權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孩子的年齡問題。
(1)兩週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一般都是歸母親的;
(2) 兩週歲到十週歲孩子的撫養權,法院主要參考平時誰照顧孩子更多,目前隨哪方共同生活,其次看雙方的經濟條件,最後看雙方學歷、戶口等其他因素綜合做出判斷;
(3)十週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歸屬主要看孩子的意見,孩子表明願意跟誰共同生活,法院一般就會將撫養權判給誰。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地區,對於六週歲以上的孩子,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歸屬時,也會參考孩子的意見。
其次,考量過孩子的年齡過後,法官會考量孩子有沒有同一方形成穩定的生活環境,比如雙方分居後孩子同誰生活,或者孩子平時由誰照顧較多。如果孩子已經和一方形成了穩定的生活環境,那麼法官會處於對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量,維持這種穩定狀態。再次,法官會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比如雙方的經濟狀況、收入、有無固定住所等因素。最後,法官會考量雙方父母能否幫助帶孩子,雙方的學歷狀況、戶籍等因素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