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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申請書範文需要填寫事情經過嗎?

子女撫養 閱讀(1.94W)

探視權申請書範文需要填寫事情經過嗎?

離婚後,我們對於孩子的歸屬也就是撫養權的確定,有些過程是比較平和的,雙方達成協議,但是很多的夫妻離婚對簿公堂,而且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撫養方因為各種方面的原因,禁止或者各種阻撓不讓探望孩子。探視權申請書範文需要填寫事情經過嗎?需要進行填寫,因為法院必須知道申請的理由,才決定是否的受理。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探視權申請書範文需要填寫事情經過嗎?需要進行填寫,因為法院必須知道申請的理由,才決定是否的受理。

一,探視權申請書範文需要填寫事情經過嗎?

需要進行填寫,因為法院必須知道申請的理由,才決定是否的受理。探視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探視申請書的請求事項,探視申請書的事實與理由。

二,探視權的含義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於2001年4月28日《民法典》,就是夫妻離異後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於: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但由於探望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算長,在理論上對探望權性質的認識還存在分歧,因此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

因為大人之間的矛盾,而剝奪孩子的權利,這不是一個合格的父母的行為。一個健全的家庭對孩子的性格的培養至關重要,如果無法提供健全的家庭,也不能剝奪孩子享受父愛和母愛的權利,而且這也屬於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