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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確定撫養費數額

子女撫養 閱讀(2.24W)

法院如何確定撫養費數額

要是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在子女撫養方面產生了爭議的話,就只能起訴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需要對撫養費數額進行確定。那到底法院如何確定撫養費數額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法院如何確定撫養費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法院要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況等因素確定撫養費。

1、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如果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的給付方式是什麼?

撫育費最好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三、哪些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四、原撫養費不能保障生活 子女可增加撫養費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育費。

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判決、調解時,撫養費標準一般是依據當時當地的社會平均生活水平而確定。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價上漲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決、調解的撫養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或發生很大改變,再依據當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因此,在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的情況下,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實踐中,就離婚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後,法院會根據實際的情況對子女的撫養費數額做出確定,而在不同的案件中最終確定出來的撫養費數額是不同的。至於法院如何確定撫養費數額,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