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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索要撫養費養子女是否應該支付?

子女撫養 閱讀(2.42W)

養父索要撫養費養子女是否應該支付?

眾所周知,父母有撫養子女的責任,而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是,有一種比較特殊的關係,就是收養關係,雖然雙方並不是有著血緣關係的至親,但是在整個子女的成長過程中,一直和收養家庭保持一種撫養和被撫養的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下,養父索要撫養費,養子女是否應該支付?

是否支付,分以下兩種情況:

1.只要建立了正式的收養關係,養父就有問養子女要贍養費的權利。

2.如果養父要問養子女要的,是養大他的撫養費,不能支付,但除非解除撫養關係時可以要。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係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證明。

同時,法律還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贍養問題:如果通過合法途徑解除收養關係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所以,解除收養關係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消除,就沒有義務贍養你曾經的養父;養子女可以在解除收養關係後,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

養父索要撫養費問題,擺在法律的桌面上就是一個是非問題;但是如果放在道德的框架裡看就是一個情感問題。無論親生與否,養父(母)都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和責任。都說“百善孝為先”,希望天下的父母都能和子女和睦相處,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