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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軌離婚子女撫養權怎樣判決的

子女撫養 閱讀(1.71W)

一、丈夫出軌離婚子女撫養權怎樣判決的

丈夫出軌離婚子女撫養權怎樣判決的

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但是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判決。對於孩子撫養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意見。但是在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有權探視並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標準,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無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據孩子實際支出、當地的生活水平及雙方經濟狀況綜合認定。

因此,男方出軌致離婚,孩子的撫養權要視情況而定。只要女方無重大疾病並願意撫養孩子的,兩歲以下一般是歸女方撫養。超過兩歲的,就要視情況而定,一般會結合孩子的意願和雙方的條件來判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二、婚內出軌財產怎麼分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一方出軌,離婚財產的分割應遵循的原則包括以下幾點:

1、雙方協商決定。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即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我國的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如雙方不能夠協商的。在判決時應按照有利於子女成長、無疾病一方、子女10歲以上的尊重子女意願,判決這類子女的撫養權。另一方對自身的撫養費用進行支付,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