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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撫養費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子女撫養 閱讀(3.13W)

支付撫養費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一、支付撫養費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原告王XX

地址:

被告:王XX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撫養費二萬肆千元整(暫算至起訴時止)

2.請求判決被告每月增加撫養費為4500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楊XX和被告王XX的婚生子女。2014年9月11日,楊XX和被告在深圳市XXX民政局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女兒王XX由楊XX撫養,被告王XX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週歲為止。協議簽訂後,被告卻沒有支付過女兒的撫養費,截止原告起訴前,被告欠原告撫養費共二萬肆千元。

原告今年已經十一週歲了,已經上六年級。明年就需要上國中。生活和學習的各項費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等因素,按離婚協議的約定,被告每月支付的一千月已經遠遠不夠原告生活和學習。為了能給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條件,故特請被告增加撫養費為每月45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撫養費最高可以是撫養人工資的百分之三十)。按照被告的工資收入情況,被告完全有能力支付。為了孩子有一個更好的將來,請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法定代理人):

2018年1月4日

二、撫養費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但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時間應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號法釋作出如下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指及的“不能獨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學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和“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計算。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相關的撫養費應根據自身子女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確保這類子女的合法權益。一旦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相關的撫養人可以對這類違法不予支付撫養者,進行相關的撫養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訴訟進行處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