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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嗎?

子女撫養 閱讀(2.24W)

可以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嗎?

可以,但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必須是有監護資格的人中之一,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可以一致同意由其他沒有監護資格的人來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經協商確定的監護人應承擔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可以同時有兩個以上的監護人,但必須是位於同一順序的,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一起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成年的兄,姐也可以同時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祖父母和未成年人的兄,姐不可以同時擔任監護人。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法院以上述作為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協商確定監護人

1、依照《民法通則》確定監護人時,應依據監護人的監護順序、監護能力、對被監護人有利等因素認定。

2、“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應是在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相互有爭議時(即都想做監護人、或者都不想做監護人)、又能對誰做監護人相互協商一致時,可以協商確定監護人。

3、“若《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可以取得監護權的人都有監護能力(包括父母),是否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允許。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5條:“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在無人願意擔任監護人的時候法律可以通過制定監護人,或者是多位有資格擔任監護人的話來爭取監護人的話,多方可以通過協商由誰來擔任監護人,不過監護人必須是上述中有資格擔任監護人的人才能擔任未成年的監護人,而且要儘早確定其監護人,不能使被監護人的權益產生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