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撫養費贍養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專案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離婚後,夫妻之間彼此都不需要給對方支付贍養費。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有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18週歲。對於孩子上大學期間的費用,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同時,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還明確指出,孩子超過18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對於非因以上的情況,父母沒有繼續履行撫養的義務。
三、撫養費的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標準過低等。
婚姻關係解除後雙方只對孩子負有法定撫養義務,而需要人進行贍養的,這也是男女雙方的父母親。比如說有些女性結婚以後從來就沒有在外面工作過,可能自己在離婚以後也沒有什麼獨立工作的能力,但這不意味著離婚以後還得男方無期限的去贍養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