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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待祖父母爭奪撫養權問題?

子女撫養 閱讀(2.69W)

怎麼看待祖父母爭奪撫養權問題?

一般我們會遇到孩子的父母在離婚或者離婚之後爭奪撫養權問題,毫無疑問這是合乎常理的,因為夫妻雙方都是孩子的法定撫養人,那麼如果是祖父母呢,在遇到祖父母爭奪撫養權問題的時候,我們又應該怎樣來看待這一問題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祖父母爭奪撫養權的相關知識吧。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祖孫之間具有撫養義務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1)祖父母有撫養的能力;

(2)被撫養人需要撫養;

(3)被撫養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無撫養能力或者父母均喪失撫養能力。

具備上述條件,祖父母自願撫養孫子的不予以限制,但是不能附加條件。在上面的案例中,李某的父親雖然死亡,但是李某的母親孫某有撫養能力,能夠承擔撫養李某的責任。因而李某的祖父母不能取得撫養權。雖然李某由生母撫養,即使生母再婚,李某與祖父母的血緣關係不隨生母的再婚而消失。如果祖父母死亡,李某可以代位繼承其父親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一、祖孫之間的法律關係

在一般情況下,子女由父母撫養,祖孫之間不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在特定條件下,祖孫之間也會產生撫養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承擔撫養義務的條件是:

(1)孫子女的父母雙方已經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能力撫養,或父母雙方均己喪失撫養能力;

(2)孫子女未成年,需要撫養;

(3)祖父母具有撫養孫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以上三個條件須同時具備,才能產生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

二、實體處理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及順序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之前。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於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能力撫養或父母均喪失撫養能力的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即祖孫之間的撫養關係是有條件的,是在特定的情況之下才發生祖孫之間的撫養關係,具有對父母子女間撫養關係的補位性質。關於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我國《婚姻法》都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

以下四種情形下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祖父母爭奪撫養權的相關條件,從以上資料當中我們可以卡看出,祖父母爭奪撫養權的話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的,不管怎麼來說前提條件就是祖父母要有相應的撫養能力,如果連撫養能力都沒有的話,那是不利於被撫養的人的。